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

閱覽規定

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教學資源中心閱覽規定
中華民國102813日通過
一、本規定依圖書中心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開放時間:每週一至週五800115512251700。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告。在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本中心內閱覽。
三、借閱證: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其子女可依教師代碼借閱;學生限持本人學生證借閱。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來借書,倘經發現本中心得停止其借書權利,並追回所借圖書。
四、資料借閱:
(一)  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其子女均可進入閱覽或借閱圖書資料。
(二)  外借圖書資料借閱冊數及期限如下:
1. 教職員工及其子女借閱以十冊為限,每冊借期四週,借閱期滿前若無人預約可續借,以一次為限。如因教學需要,不在此限。
2. 學生借閱以三冊為限,每冊借期二週,借閱期滿前若無人預約可續借,以一次為限。
(三)  不外借之資料:參考工具書、當期期刊、報紙(因教學需要不在此限)。
(四)  借書人欲借之書若已為他人借出,可向本中心登記預約。學生預約資料以三冊為限,教職員工預約資料以十冊為限。
(五)  停權及賠償責任規定如下:
1. 若借閱人逾期,該閱覽證依每冊(件)逾期天數累計停借。
2. 學生借閱本中心圖書若在不當時間閱讀,經師長沒收送本中心者,停止借閱權一個月,並依校規處理。
3. 借閱圖書資料應妥為保管愛惜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,賠償。
4. 凡原書無法購得者,依下列情形賠償:
(1)出版年在五年以前者,自購同類等值圖書抵還。
(2)出版年在五年以內者,依原定價賠償。
5. 凡經催繳三次仍逾期未還者,視同遺失處理。
6. 學生遺失圖書資料未償還者,除通知訓導處按校規處理外,並通知其家長負責賠償。
(六)  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,須將所借圖書還清。
五、電腦使用規定:
(一)  本中心電腦係供師生查閱資料及文書處理之用。
(二)  凡學生使用電腦請先至櫃檯登記。
(三)  不得進入非法網站瀏覽、連結線上遊戲、下載遊戲軟體、進行充電或上網聊天。
六、其他:
(一)  進入本中心閱覽,除教科書外,請勿攜帶個人書籍及物品。
(二)  本中心資料採開架式陳列,個人使用後須放回原處或置書車上。
(三)  入內閱覽,除須討論功課外,應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聊天、飲食等行為。
(四)  如有違反本規定情事,得視情節輕重,依校規處理。
七、本規定經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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